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孙*保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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