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临沂*培训学校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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