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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马**、徐**与被上诉人张**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徐*因与被上诉人张*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卫辉市人民法院(2009)卫民初字第8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卫辉市人民法院(2009)卫民初字第83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卫辉市人民法院重审。

马*、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525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一○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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