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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与山东**度假村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申诉被告山东观塘温泉(国际)度假村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申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姜*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60元,减半收取1130元,由原告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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