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泰州**制造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被上诉人郗*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泰州*制造有限公司(下称鹏*司)因与被上诉人王*、被上诉人郗*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08)新牧民二初字第5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08)新牧民二初字第59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书送达后,上诉人泰州*制造有限公司即可以向本院办理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440元的退还手续。

裁判日期

二○○九年九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