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孙*双诉郑**保管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xxx与被告xxx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6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被告xxx的法定托代理人x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xxx诉称,2012年1月15日,我在被告经营的xx看车场丢失一辆三轮载货摩托车(车号xxx)及车载大衣等年货,后我多次要求被告予以赔偿,遭到被告拒绝。为此,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丢失的正三轮摩托车或同等价款及手续费用共计7500元,赠偿丢失年货或同等价款5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xxx在庭审中辩称,我们看车是在院里看,原告将车停在院子外面,丢车的责任不应该由我们承担。至于年货,有多少我们也不知道,原告也没让我们看年货。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xxx在xx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开办xx看车场一处。2012年1月15日,原告xxx将其所有的五星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一辆(车号xxx)寄存在被告xxx的看车场,被告xxx并为原告发放了看车牌一个,编号为Hxx。后原告持看车牌取车时,发现车辆丢失,后报警。对于损失问题与被告协商未果,原告诉讼来院。

另查明,原告xxx丢失的三轮车于2009年xx月xx日购买,价格5500元;同年xx月xx日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被告xxx为听力残疾人。

对以上事实,双方争议如下:被告xxx称,原告的车辆当时放在院子外面的,所以丢失不赔。原告称,放院子外是经被告同意的,不然也不会给看车牌;另外,当时院外用绳子围起来了,当时里面也放了好几辆车。

上述事实,主要根据本院庭审查证和双方陈述、举证所认定的,其证据材料均已收集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xxx将车辆寄存到被告xxx经营的xx看车场,并取到被告xxx发放的看车牌,双方的行为即已形成保管合同。被告xxx应妥善保管保管物,现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丢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告xxx要求被告xxx赔偿车辆损失7500元,因原告的车辆系已使用,应予以折旧,结合本案案情,由被告赔偿原告车辆及损失共计5500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年货及衣物折款500元,未提供确凿的证据加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被告xxx辩称,原告将车辆放在院子外,所以丢失不赔,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以采信。据此,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七)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xxx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xxx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损失人民币5500元。

二、驳回原告x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费40元,由被告x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