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再审申请人韩**因与再审被申请人张**保管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韩*因与再审被申请人张*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07年11月1日作出的(2007)新民三初字第0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原审对合协同意书中7.05万美元是暂时交韩*保管并非赠与的认定错误。该合协同意书第一个约定是附义务赠与,第二个约定为保管的约定。原审认定事实不清。

本院查明

经审查原审卷宗,2005年10月8日,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有“合协同意书”一份,载明:韩*因身体不好,生活不能自理,现有侄儿照顾,为了不产生矛盾。现有韩*、张*给文*柒万零五百美元存单。给文*三万一千美元存单和人民币三万元存单暂时保管。如韩*要可以支取,其他无论任何人要钱,文*有权拒绝支取。该“合协同意书”由韩文*书写并签字,张*签字,韩*由张*代签。诉讼中双方对合协同意书中关于7.05万美元存单是赠与韩文*还是暂时交韩文*保管产生分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韩*主张该合协同意书第一个约定是附义务赠与,但该“合协同意书”中并无关于韩*或他人扶养义务的约定,不合常理。该“合协同意书”写明“韩*因身体不好,生活不能自理,现有侄儿照顾,为了不产生矛盾。……”从原审韩*答辩可以看出,照顾韩*者并非韩*一人,而是另有韩*多名侄儿,如系附义务赠与,则不可能将存款赠与韩*一人,而将存单由韩*一人保管,只有韩*自己可以支取,才能使多名照顾者之间、照顾者与韩*、张*之间达到“不产生矛盾”之目的。原审依诚实信用之民法原则,对该“合协同意书”作出对书写者韩*不利的解释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韩*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