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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银诉孔**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孔*银诉被告孔*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银的委托代理人李*、任同志,被告孔*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孔*银诉称,原、被告双方系父女关系,原告由于年事已高,将自己一生省吃俭用积蓄的12万元委托被告代为存储以备养老之用。2014年8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保证,承诺到2015年5月底将12万元归还原告,但是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无任何正当理由拒不返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人民币12万元,并按照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请求从起诉之日起支付利息至实际返还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孔*俐辩称,其欠原告款项为7万元,剩余5万元为利息。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系父女关系,原告将12万元交给被告保管,被告承诺于2015年5月底将12万元归还原告,并于2014年8月10日出具保证。2015年5月2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被告到期归还原告7万元款项,剩余5万元为房屋买卖款项。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原告提交被告出具的还款条、被告提交的协议书、证人孔*的证言及原、被告当事人陈述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2015年5月23日签订的协议,被告孔*应当按照约定返还原告7万元,协议中涉及5万元房款,双方可另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孔*返还原告孔繁银7万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返还完毕之日止,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孔*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孔*俐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原告孔*负担1125元、被告孔*负担15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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