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考聚能新*限公司诉被告赵*、刘*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兰考聚能新*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保全费1320元,共计3545元,由原告兰考聚能新*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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