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考聚能新*限公司与被告赵*、刘*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对原告所有的存放在鄄城县潍坊工业园内的鄄城县永和新*限公司内的碳化硅42包进行查封,并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原告存放在鄄城县永和新*限公司内的碳化硅42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