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亓*与被告苏*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2014年4月25日,原告亓*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亓*撤回对被告苏*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33元,由原告亓*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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