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吴*、杨*与被申请人*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民法院于2013年5月13日作出(2013)洛民终字第2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吴*、杨*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2015年5月7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豫检民(行)监(2015)41000000019号民事抗诉书,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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