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郭*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07)辉民初字第15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二审裁判结果
一、上诉人刘*向被上诉人郭*支付现金2150元,双方结清,互不追究。(已履行)。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鉴定费150元,由被上诉人郭*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刘*承担。
上述调解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九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