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诉被告许村换面点保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梁*于2015年7月13日以起诉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梁*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梁**与张**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中国工商**阳永明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安阳永明支行)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外运河**司保管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保管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白海江与李**保管合同纠纷一案
李**与王**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中国工商**滑县支行(以下简称滑县工行)诉被告中国外运河**司(以下简称外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
刘**与袁**保管合同纠纷一案
宋*和诉梁村村委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