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梁**与许村换面点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诉被告许村换面点保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梁*于2015年7月13日以起诉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梁*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