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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王**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7月18日受理原告李*诉被告王*保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原告以私下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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