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7月18日受理原告李*诉被告王*保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原告以私下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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