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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与被上**人民医院保管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人民医院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清丰县人民法院(2009)清民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刘*于2009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刘*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刘*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285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合计385元,由刘*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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