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集团与被告河南东*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集团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集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集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集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原告高*霞诉被告濮阳市华龙区联众尚金房产**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州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
上诉人刘**与被上**人民医院保管合同纠纷一案
上诉人葛**与被上诉人南乐县**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靖卫星诉被告武**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孙*如与郑州市**责任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范**保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