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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高*霞诉被告濮阳市华龙区联众尚金房产**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高*霞诉被告濮阳市华龙区联众尚金房产*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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