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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州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浙江明*限公司起诉被告中国*州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起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11月29日签订仓储保管协议,约定由原告委托被告储存、保管和代收代发带钢或其他钢材产品。合同签订后,原告分别于2006年11月30日、2006年12月28日将4976.01吨带钢和4840吨带钢存入被告仓库,被告收到货物后向原告签发了入库验收单,确认收到原告带钢共计9816.01吨。现原告要求将带钢全部提走,被告拒不返还。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向原告返还带钢产品9816.01吨;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其与被告是带钢保管合同关系,而双方是否存在真实的带钢保管关系,即入库单是否系被告储运科科长郝*串通他人虚开,是刑事案件待认定的事实,即本案涉及刑事犯罪嫌疑。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浙江明*限公司的起诉。

浙江明*限公司原预交案件受理费151800元,予以退还;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浙江明*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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