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范*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已私下协商解决,并自动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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