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梅诉被告濮阳市*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梅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予其撤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
原告靖卫星诉被告武**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孙*如与郑州市**责任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丁**与杨**、郑州帝**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范**保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与孙*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袁**、郭**、王**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高**诉高继青保管合同纠纷案
尹超诉河南**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