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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超诉河南**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尹*诉被告河南*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尹超诉称:2009年,原告存放在被告仓库一批拼图,价值20664元。之后被告未经原告同意,让他人将该批货运走。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无果的情况下,2010年2月5日,原告和被告达成协议,被告承诺在2010年3月15日之前负责追回货物,如果追不回来,被告负责赔偿原告的货款,到2010年3月22日被告说货追不回来,原告让被告赔偿,被告拒不赔偿。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货款17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河*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查明

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当庭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0年2月5日,原告(甲方)和被告(乙方)签订协议书一份,载明:一、甲方放在乙方仓库的一批拼图被张*走,乙方负有保存失职的责任,具体货物为:四联木制玩具公司生产的164箱拼图,每箱60片,每箱126元,共计20664元;二、乙方负责找张*把本批拼图要回,还给甲方,具体退还时间为2010年3月15日;三、如到期张*不退还,乙方愿意承担该批拼图的款项,并无条件进行赔偿;四、退还甲方拼图时,甲方应将我公司已付的615元现金和吴*代付的3000元现金分别退还给乙方和吴*,到时吴*到现场由甲方退给其本人;五、如张*拒不退还该批拼图,甲乙双方清完帐后,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依法向张*进行追讨,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原告称被告已经通过其他途径支付上述20664元货款一部分,仍剩余17000元未支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应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当依照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未按照协议追回原告的货物,其应当依照协议的约定支付货款,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7000元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河*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尹*货款17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被告河*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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