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孙*伟诉被告濮阳*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1日向原告孙*伟送达了开庭传票,定于2013年7月4日开庭审理。但是,原告孙*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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