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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等诉王**、岳**保管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岳*猿等诉被告王*、岳*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滑明勋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代表人岳*猿、李*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申请庭外和解一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王*丈夫岳*(已病故)于1998年12月至2003年9月担任盘鼓舞*队现金保管。2003年8月止保管盘鼓舞*队现金5517.58元。岳*于2003年9月份因病住院,出院后神志不清,不能继续担任现金保管,原告想让其儿媳张*(*队队员)接管并担任现金保管,张*坚决不干。2004年*队需要更换服装,经多次催要,于2005年底交出现金1500元后拒绝给付。*员会调解达成口头协议,岳*的儿子即被告岳*同意2007年底交1000元,其余3017.58元于2008年底交完。2008年下半年岳*去世后,被告岳*不按调解协议履行,称只愿交1800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交还原告的盘鼓舞*队现金3017.58元。

原告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1、村委会调解证明一份,证明2007年8月原、被告双方纠纷经过调解的事实;2、原告自己书写的账页一份,证明被告岳*已于2008年1月支付原告1000元;3、证人弓铁钳出庭证言,证明该纠纷经证人调解,当时被告岳*称看在乡里乡亲的份上愿意给点钱。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一、2003年9月份前岳*高确实担任过鼓队现金保管,但其去世前保管的有无现金及数额二被告并不清楚,其生前既未向二被告交待该事项,也未向二被告交付款物,故二被告与原告并未形成保管关系,也未形成债权债务转移关系;二、岳*高在世时因病花费巨额医疗费,并没有给二被告留有遗产,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大部分系同村村民,以盘鼓舞狮队名义对外活动,原告岳*猿为负责人兼会计。岳*(2008年下半年病逝)生前为该舞狮队出纳,系被告岳全生之父、王*之夫。2003年岳*因病住院,出院后神志不清。2005年被告岳全生之妻张*向原告交付现金1500元。2008年1月,双方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被告岳全生称看在乡亲的份上支付原告岳*猿1000元。本案经本院多次做原、被告双方调解工作,因分歧较大,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二被告保管有盘鼓舞*队现金3017.58元并未提供有力证据证明上述事实,被告亦不认可且二被告并未与原告形成现金保管关系,故原告要求二被告交还岳*高生前保管的现金3017.58元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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