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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诉濮阳**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濮阳*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6日向原告陈*送达了开庭传票,定于2013年7月4日开庭审理。但是,原告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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