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楚**诉被告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不服强制扣押财产决定一案中,原告楚**于2015年7月24日递交撤诉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楚**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