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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小榕诉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不服强制扣押财产决定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楚**诉被告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不服强制扣押财产决定一案中,原告楚**于2015年7月24日递交撤诉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楚**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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