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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不予立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不服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2015)达达行初字第2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裁定认为,起诉人王**的起诉不属于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通知释明后仍拒绝补正符合行政案件要求的有关材料。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对王**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王**上诉称,应依法撤销达州市达川区石桥镇人民政府2015年4月26日答复意见书,应判令被上诉人返还下差的承包经营集体土地并赔偿相关损失。特依法提起上诉,恳请依法立案,依法判准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上诉人王**提起的行政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上诉人王**提起的该行政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应当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但原审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属于表述不当。故上诉人王**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2015)达达行初字第22号行政裁定;

二、对王**的起诉,不予立案。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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