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包头**护局申请执行内蒙古**有限公司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包头**护局依据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包环罚(2014)376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内蒙古**有限公司逾期未缴纳的排污费120966元、排污费滞纳金87096元和行政罚款120966元一案,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包头**护局作出的包环罚(2014)376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但包头**护局于2013年11月18日向内蒙古**有限公司送达了2012年4季度和2013年1至3季度的《排污费缴纳通知书》,现包头**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2年4季度和2013年1至3季度的排污费及滞纳金,已超过法定期限。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执行包头**护局包环罚(2014)376号行政处罚决定;

二、不准予执行内蒙古**有限公司逾期未缴纳的2012年4季度和2013年1至3季度的排污费120966元、排污费滞纳金87096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