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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创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郑州**民法院于2009年1月21日以(2008)郑*一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创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07年12月12日起至2019年12月11日止,于2010年11月11日送送三门峡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三门峡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7日在三门峡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三门峡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三门峡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李**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是一年三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2007年11月初,宫新月与李*创经预谋后,将在郑州市汽配市场从事个体经营的被害人向忠生确定为绑架目标,将向忠生绑架后杀害,向家属勒索赎金。李*创的行为构成绑架罪。

罪犯李*创自入狱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和“三课”学习,自入狱至今累计获得表扬奖励九次;2014年11月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在起始间隔期内评审档次为1优秀、2良好(2015年6月优秀)。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创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刑期自2007年12月12日起至2018年11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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