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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绑架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1日作出(2011)阳城法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5月31日交付执行。因罪犯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民法院于2013年6月10日(2013)茂中法刑执字第362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9月3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茂名监狱因罪犯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8月4日提出减刑十一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冯**已缴纳罚金5000元。在服刑考核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3月获得表扬;2015年3月、4月、5月获得嘉奖。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冯**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冯**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10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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