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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绑架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8年7月16日作出(2008)桂市刑初字第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犯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陈**经济损失人民币4380元。被告人杨**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3日作出(2008)桂刑三复字第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1月4日交付执行。2011年4月19日经广西壮**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罪犯杨**于2013年7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28年10月18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5年9月15日提出对罪犯杨**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杨**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劳动能手。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表扬。自2013年3月起至2015年6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55.48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杨**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杨**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陈**经济损失人民币4380元不变(刑期至2026年10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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