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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掌**限公司与北京幻**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幻**有限公司(简称幻想纵横公司)与被告福**有限公司(简称掌游公司)、被告福**有限公司(简称佳**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后,掌游公司、佳**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均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福建省福州市,且幻想纵横公司提交的证据中未体现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故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至福州**民法院处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法院《关于适用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u003e的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被诉侵权行为是掌游公司通过其开发并所有的软件在线提供涉案作品涉嫌侵权,属于信息网络侵权案件。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可由被告住所地、涉案侵权行为实施地或者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的被侵权人住所地法院管辖。幻想纵横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即涉案侵权结果发生地位于我院辖区,故我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掌游公司和佳**司所提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u003e的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驳回被告福州掌**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二、驳回被告福州佳**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一方如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未上诉,于上诉期满后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70元。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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