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重庆**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5日作出(2010)渝一中法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0月25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1月6日至2020年1月5日止。重庆**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0日以(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70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重庆**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4日以(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32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8年2月5日止。
执行机关重庆市九龙监狱于2015年8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九龙监狱以罪犯陈**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三次,表扬一次。该事实有重庆市九龙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