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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姜*绑架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0日作出(2010)埇刑初字第002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姜杰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06月06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蜀山监狱于2015年10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蜀山监狱以罪犯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7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7月3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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