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代玉朋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05年11月17日牡丹**民法院作出(2005)牡刑一初字第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代玉朋犯绑架罪、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44492.625元。于2006年6月28日经黑龙**民法院以(2006)黑刑一终字第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8月10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12月10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3年5月24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于2015年8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2月3日获2014年度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悔改表现突出,其减刑的起始、间隔时间及计分考核情况亦符合规定。根据该犯犯罪事实、原判情况、原判执行情况及服刑改造表现确定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代玉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裁定减刑后,有期徒刑的刑期至2025年12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