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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绑架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山西省**民法院于2012年2月16日作出(2012)城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执行机关山西省太原第一监狱于2015年8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定罪犯王**在服刑期间,获得监狱表扬5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并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改造,于2013年4月至2015年3月共获得监狱表扬5次,获得2013、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证实该事实的证据有太原第一监狱出具的罪犯奖励审批表和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u0026ldquo;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除应当审查罪犯在执行期间的一贯表现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附带民事裁判履行情况、罪犯退赃退赔等情况u0026rdquo;的规定,结合其所犯罪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4年3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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