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5)26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于2015年5月12日23时许,在本区乡村台球厅内,因琐事与被害人胡(男,26岁)发生纠纷后双方互殴,被告人刘持台球杆打伤胡头部,致胡额骨骨折,头皮裂伤,头皮血肿,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胡身体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被告人刘被抓获归案后,已赔偿被害人胡医疗费等全部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万元,被害人胡对被告人刘的行为表示谅解。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胡的陈述、证人董的证言、医院诊断证明书、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以及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法制观念淡薄,遇事不能冷静处理,故意殴打他人,且造成被害人轻伤之后果,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积极赔偿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故依法对其所犯罪行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