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法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庞**申请支付令纠纷一案,巴**民法院作出的(2015)巴民督字第1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强制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巴民督字第1号支付令的执行。
此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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