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阜**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阜**有限公司因号码为30500053∕26104677、票面金额为:人民币伍拾万圆整。出票日期:贰零壹伍年零叁月壹拾捌日。出票人:南阳**限公司。收款人:南阳**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贰零壹伍年零玖月壹拾捌日。该汇票经转让后,申请人为最后持票人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7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亳州市格**务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人阜**品有限公司或申报人亳州市格**务有限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由申请人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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