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广州盛**有限公司因遗失支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7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申报权利期限届满后,申请人撤回公示催告申请。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终结(2015)穗云法民二催字第39号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上述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广州盛**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不予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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