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和申请支付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赵和申请支付令纠纷一案中,前**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2014)前民督字第158号支付令。该支付令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7000元,按合同约定给付利息,计算至执行终结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申请,至此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4)前民督字第158号支付令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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