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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北京**民法院审理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2015)顺刑初字第87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表示服从原判,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北京**民法院刑事判决认定上诉人王*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王**上诉的申请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王撤回上诉。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5)顺刑初字第87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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