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济南**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案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济南**限公司因遗失票面号码为、票面金额为壹拾万元整、出票人为甘肃**限公司、收款人为宝鸡阜**限公司、付款行为浙商银**核算中心、出票日期为贰零壹肆年陆月壹拾捌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依法受理。在公示催告期间,申请人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公示催告申请。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