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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5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重庆**限公司遗失的,由重**行重大支行签发的313000522344****的银行承兑汇票(收款人为重庆**限公司;出票金额为30000元,载明的出票日期为2015年1月16日)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申请费100元(申请人己预交),公告费800元,共计900元,由申请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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