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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有限公司与某某某申请公示催告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内蒙古**有限公司因遗失承兑汇票一张(票号为10500053/20775357,金额为人民币500000元,付款行为建设银行青岛市北支行,出票人为莱西**公司,出票日期为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现申请人以票据已找到为由,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公示催告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内蒙古**有限公司撤回公示催告的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内蒙古**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内蒙古**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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