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余姚市**有限公司与某某某一案审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余**料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票据记载:票号3020005325063308、金额10万元、出票人慈溪市**有限公司、收款人**有限公司、背书人**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余姚市**有限公司、出票行中**城支行、出票日期2015年4月28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受理后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请人余**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公示催告申请。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700元,由余姚市**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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