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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鑫**有限公司与赵**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银川鑫**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纠纷一案中,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14)兴民初字第5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因上诉人银川鑫**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631元,减半收取315.50元,由上诉人银川鑫**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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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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