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潍坊海**限公司因所持银行汇票丢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8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7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山西省**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由申请人**技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梁**与郭**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百**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裁定书
霍*、王**申请确定监护人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城**限公司与浙江**限公司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邵*与安徽省**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南京**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昆山市**有限公司与某某某申请公示催告一案再审民事判决书
银川鑫**有限公司与赵**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苏州**责任公司、于**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常熟市古里镇富之盛针织布剪毛厂、蒋**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