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潍坊海**限公司、山西省**有限公司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潍坊海**限公司因所持银行汇票丢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8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7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山西省**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由申请人**技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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