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与被告郭**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于2015年11月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郭**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梁**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回对被告郭**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65元、保全费2520元,由原告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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