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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城**限公司与浙江**限公司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浙江**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浙江城**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5)金**初字第9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浙江**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不履行上诉人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浙江**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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